楊維新(16世紀—17世紀),字元周,陜西西安府高陵縣慶豐里人,軍籍。
楊維新是萬歷二十二年(1594年)陜西鄉(xiāng)試舉人,初任通渭縣教諭,四十七年(1619年)成進士,考選庶吉士,天啟元年(1621年)獲授兵科給事中,同年疏陳三款事項:清主德、固民心、張軍威,三年(1623年)升工科右給事中,調(diào)左給事中,歷升工科都給事中,請求那出內(nèi)帑協(xié)助修繕明慶陵,五年(1625年)再升為太常寺少卿,后官至右副都御史,崇禎二年(1629年)正月定魏忠賢逆案,以他
曾祠頌對方解任處分。